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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遭盗刷38万 法院判银行承担一半
money.fjsen.com 2014-08-22 15:27:16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法院

卡主银行

各承担一半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本案中涉案消费及提取现金并非胡先生本人,也非他授权的邵某章持银行卡所为,而是邵某章使用的“克隆卡”所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并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交易,从原告账户中支取相应款项,对此,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卡主对于密码如何泄露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胡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如何被他人获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告曾多次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进行使用,故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另外,涉案银行卡已开通短信服务,而原告在获取该卡的查询信息时,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又未能即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并避免损失扩大,因此,原告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取现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银行与卡主对自身的责任均疏于履行,故法院认为双方对已造成的391481.9元损失各承担50%责任。法院遂判决某银行向原告胡某峰赔偿存款损失195740.95元及利息。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盗刷人被判七年徒刑

■链接

胡先生向中山市古镇警方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章非法获得胡先生银行卡复制卡后,于2011年7月22日晚6时许使用个人普通护照从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于当日20时29分持上述复制卡到“香港银通”一柜员机上查询余额(扣除查询费4元),后于20时57分到澳门广州街一珠宝行使用该银行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港币450000元(交易金额为澳门币473850元,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当晚11时许,邵某章从拱北口岸入境后于11时41分至44分,又持复制银行卡到珠海市粤海中路某银行珠海分行凉粉桥柜员机处分四次取款共计人民币9800元(扣除手续费人民币86.4元)。

2012年2月7日,邵某章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能缴回。2012年9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邵某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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