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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黑名单建设主体五花八门 惩戒形同虚设
money.fjsen.com 2014-11-25 08:54: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来说两句

失信惩戒无“法”支撑

征信屡陷违法边缘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这也是“黑名单”一词首次进入报告并被寄予厚望。但是,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路径不明晰,导致我国黑名单建设主体五花八门,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再加上立法进程缓慢,市场发展和信息征集有“腿”难行,信用数据难以使用。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一些地方即使出台了操作性非常强的信用管理办法,也多数难以落实。例如,《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关于“拖欠公用事业缴费,限制报考公务员”的条款,就陷入了违反《公务员法》的纷争,被指恣意侵犯和剥夺公民合法权益。

巩洪波坦承,这个诚信结果使用起来很难,交警部门规定了闯红灯要计入失信记录,那么银行是不是可以规定说闯红灯就限制贷款?这有可能违法,而且现行探索都只能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域,因此必须有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立法,比如限制“老赖”高消费等的措施,才能真正发挥诚信平台引领风气的导向示范作用。

多位专家和信用主管部门认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社会需求急迫,但立法步伐缓慢。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和制约,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的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常常徘徊在违法边缘,许多原本有力的失信惩戒手段形同虚设,这是近年来诚信缺失泛滥触目惊心的重要原因所在。

上海市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柳正国认为,主干法律缺失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大难点。美国关于信用的立法共有17部,生效的16部,其中还不包括在专业法中涉及的;而我国《征信管理条例》历经约10年时间,经多次修改最终出台,但其中许多规定仍很粗糙。以美国《信用报告基本法》为例,它明确了什么内容必须报告,什么内容不能报告,什么是必须授权的,什么人可以买信用报告,什么人可以加工制作信用报告,并规定了企业间交易必须要有信用评级,为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了前提,而我国在此方面基本是空白。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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