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公众意见做好“开门立法”?
不要畏惧争议也不要回避争议
尽管各界人士对于新办法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且不乏犀利观点,但接受采访的人士无一例外不对三部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开门立法 ”的态度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 ,如何做好此次“开门立法”?
有业界专家指出,首先应搞清楚制定和完善办法应该遵循何种原则。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银行乱收费现象表明 ,一些银行存在滥用市场地位、剥夺消费者契约自由的现象,破坏市场化原则。
因此,出台办法要做到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片面移植所谓海外经验,应避免曲解市场化原则。
“不要畏惧争议 ,也不要回避争议 。”刘俊海表示。
账户管理费挂失费为何未涉及?
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
一位北京的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涉及呢?”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介绍,“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
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将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服务细分项目列出并说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性质,以避免社会误解和争议。
“报备制”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
北京律师董正伟称,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
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采访发现,对此,法律界人士之间意见不一。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单从法条上看,三部委在办法草案中赋予商业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一定自主权,并无不妥,并不违背商业银行法 。
吴景明在研读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办法后认为,办法草案与现行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此次制定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商业银行法属于上位法 ,部门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 ;即便是对上位法有意见,也应该先提请修改上位法 ,以避“通过部门规章‘架空’上位法”之嫌。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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