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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因非法集资获刑人数4年增长超8倍
money.fjnet.cn 2012-02-27 15:24   来源:《财经》杂志    我来说两句

其中,单行刑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该决定第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

1997年后新《刑法》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对上述决定的内容全部吸收,还增加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自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成为悬在民间集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边是打击,一边是各种形式的集资日益蔓延开来。随着分业监管体制的完善,政府也加强治理民间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正式使用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即“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 的民间集资活动。

为整顿集资乱象,立法机关祭出最高刑——死刑作为惩罚,学界则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认为经济犯罪不宜处以极刑。仅媒体披露的案例,自2008年以来,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死刑者已逾10人。

据中国政法大学(微博)终身教授陈光中介绍,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讨论修改刑法时,也曾提到去掉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但后来立法机关还是采取保守策略,没有修改集资诈骗罪。”陈光中认为,将来集资诈骗这样的罪名很可能降低最高刑,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本身就应该逐步限制非法集资罪的死刑适用,为取消死刑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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