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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形成链条 股市轻罚造假无异于纵容
money.fjnet.cn 2013-07-08 08: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来说两句

    随着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已满一个月,市场对于正式方案中加重处罚股市造假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尽管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强了对新股发行过程中造假行为的监管,但市场普遍认为对造假的惩处力度仍很不够。尤其是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欺诈上市事件的处理结果被认为处罚过轻,平安证券因此事只被暂停三个月保荐资格,而保荐人只被罚款30万。轻罚造假无异于隔靴搔痒,违法成本过低只会纵容上市公司造假成风,因此必须加大证券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

  失信造假是股市顽症

  从绿大地造假事件到此次万福生科欺诈上市,从伪造财务报表到IPO“带病”上市,造假之风已经渗透到中国股市的各个方面。不断发生的造假事件,已经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利益,也是A股市场当前成为全球表现最差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

  “造假绝对不是个案。”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近日表示,在涉及财务大检查的近900家企业,其中终止审核269家,抽签抽中30家企业,抽中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这足以说明目前信息披露的质量令人担忧。不解决财务核查真实性问题,其他方面改革都不要谈。

  “30家被抽中的企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没有被抽中的600多家公司呢?抽中的企业接近百分百或多或少地造假,情况让人不寒而栗。”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造假严重的公司不在万福生科、绿大地之下。有的公司控制若干个人银行账号,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在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之间划转,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利润;也有的公司伪造银行凭证,有的竟高达1300多张,累计金额达14亿元。中介机构走过场算是轻的,很多时候参与造假,成为点拨企业的“高人”。

  制度缺陷使违法成本低

  长久以来,信息造假与欺诈上市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顽疾,而且不是上市公司一家所为,而是一种市场的系统性行为,没有各个环节的“照顾”,这种“带病”企业是无法成功闯过IPO的。

  为什么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呢?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本报记者分析认为:第一,A股IPO实行核准制,其实质是重IPO前的审查、轻IPO后的监管。因此,一些企业认为,只要想方设法闯过证监会的审核会过这一关,一旦上市后也就万事大吉了。第二,一些股票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缺乏基本的诚信和法制意识,为了一己私利,它们往往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合伙造假、欺诈上市,从而达到股票发行人巨额圈钱、证券中介机构从中牟取暴利的目的。第三,立法滞后,惩处过轻,对证券犯罪无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第四,监管不力,投资者缺乏维权意识。第五,A股投资者一味偏好打新、炒新的陋习,也给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可乘之机。不看业绩、不计成本的盲目打新与疯狂炒新,直接导致了网上中签率严重超低,以及新股上市首日的暴炒。第六,中国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在债券市场及场外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实行多样化分散融资。因此,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IPO成为独木桥,也被企业普遍理解为一种不用偿还的融资方式。

  治理造假需要动真格

  “从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来看,显然与市场预期存在很大差距。”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虽然证监会加大了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对欺诈上市案件的查处不能仅限于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查处上,其落脚点应该归结于对造假公司的重罚上。如果对欺诈上市公司本身从轻发落,那么对欺诈上市案件的查处就是虎头蛇尾,对保荐机构的重处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乱市须用重典。”董登新表示,证券犯罪日益猖獗表明立法滞后、惩罚力度太轻。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刑法及民法对于证券犯罪的相关条款亟待修订,关键是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增加“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相应惩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董登新强调,要想完全消除信息造假及欺诈上市,至少需要改革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推行注册制,淡化IPO前的行政审核与审查成本,提高IPO效率;二是加大IPO后的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督,严厉打击证券犯罪;三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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