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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万”再诉东北证券合同违约 此前曾诉欺诈销售
money.fjnet.cn 2013-08-16 09:05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杨立成认为,因为听了东北证券的荐股后自己至今被套,并且“杨百万”这一股民叫了他二十年的尊称现在倒成了对他最大的讽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2012年11月14日,“杨百万”起诉东北证券天津卫津路营业部名誉侵权和违反合同法,获法院受理。

“我与东北证券双方签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股民做股票是由券商代理买卖、保管股票及资金,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券商从股民账户提取佣金,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谁违约谁担责。”杨立成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另外,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经开庭三次,分别是2012年12月份、2013年4月17日和2013年8月7日,距受理之日已过了九个月,但是法院至今未下判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杨立成的案子已经超过审限了,按照规定,用三个月的时间走简易程序,应该在6个月之内审完,如果6个月还没审完,就应该发延期通知。杨立成表示,自己从来没收到法院的延期通知,只收到了一次变更程序的通知。

面对法院的拖而不判,杨立成只能将他与东北证券的合同纠纷再次起诉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既未提前通知也未给我充足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清走我交易的电脑,致使我在一段时间内根本无法进行操作,而此时又适逢股市大跌,无奈之下我只能尽快找到其他证券公司,以减少自身所受的损失。”杨立成表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的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针对杨立成起诉合同违约一事,记者致电东北证券天津卫津路营业部经理黄蔚然。她告诉记者,公司有纪律,不方便回答,要采访需要找总部。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东北证券官网上的联系电话,但是一直没有人接听。(记者 张彬 实习生)

(经济参考报 张彬)

原标题:“杨百万”再诉东北证券合同违约 此前曾诉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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