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民生银行[3.99% 资金 研报]接受主管人员推荐,购买百万元的“理财产品”,可谁知一年后当李先生再次去民生银行办理业务时,却发现卡里只剩6万余元人民币,李先生多次与民生银行进行沟通无果,于是近日一纸诉状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原告韩国籍的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李先生前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因语言障碍,李先生经民生银行大堂工作人员引领和介绍,在韩国籍项目主管郑某协助下办理了业务。
2010年6月22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贵宾卡业务,仍由郑某接待。在该行贵宾室,李先生办理完业务后,郑某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是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并向李先生出示了工作证和名片。在获得李先生信任后,郑某向李先生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根据郑某的说明,该款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在李先生表达了购买意愿后,郑某协助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将进入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时,便向郑某询问缘由。郑某当时给出的解释是,银行的账户对于高收益的项目操作不灵活,款项进入项目主管的账户更容易操作,而且项目主管开具的账户都由银行严格控制,项目主管的账户只能进行预批准的投资和向客户的原始账户进行汇款。李先生听信了郑某的话。郑某也向李先生提供了100万元存款单据。“理财产品”购买后,郑某分别于2010年7月7日、2010年12月25日和2010年12月31日向李先生发出三封邮件,说明“理财产品”的进展,根据邮件内容显示,郑某于2010年12月25日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人民币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李先生账户余额为118.3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再次前往民生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却发现其账户余额仅为6万元人民币,且郑某通过三封邮件发给李先生的账户信息均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在李先生为购买理财产品而向郑某在民生银行开具的账户汇入100万元后,郑某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
事后,李先生曾多次前往营业地点与郑某协商,并分别于2012年3月1日与2012年7月2日向民生银行发出律师函,未果。遂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说,由于郑某的行为代表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的责任理应由银行来承担,郑某的行为应视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应由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民生银行作为郑某的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营业时间内、利用营业场所进行的欺诈行为,严重疏于管理,制度也存在严重漏洞,所以,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应该对李先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银行方面承担。
据中国消费者报了解,目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件,并将于近期组织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代理人进行证据的交换。中国消费者报也将进一步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