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一支公司拒付“伪证”罚款 法律文书被指如空文
money.fjnet.cn 2012-09-07 10:08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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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案法官介绍,在刘艳霞与中国人寿获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中国人寿获嘉公司为证明公司与刘艳霞之间是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曾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刘艳霞签字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但经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国人寿获嘉支公司提供的保险代理合同上的“刘艳霞”不是刘艳霞本人亲笔书写。获嘉县人民法院据此向人寿保险获嘉公司下达“罚款决定书”。
该罚款决定书如是写道:“因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向本院军提交的由刘艳霞签字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这一证据系伪造的重要证据,原告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罚款5万元。
该罚款决定书明确指出,中国人寿保险获嘉支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获嘉县法院负责负责宣传工作的王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尽管自2011年11月30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下达该罚款决定书至今已近9个多月,但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仍未向法院交纳这笔5万元的“伪证”罚金。王姓工作人员没有解释其中的原因。
记者致电获嘉县人民法院王院长,王院长称,不知情。并解释说,获嘉法院每年有2000多起案件,自己怎么可能记住每一起案件。
记者致电中国人寿获嘉支公司办公室杨主任,杨说了一句,你找律师吧,便挂断了电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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