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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银保销售存监管漏洞 客户频频被签名
money.fjnet.cn 2012-10-17 09:08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银行渠道一直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保险公司的业务中举足轻重。近日广西保监局披露了一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团体违规行为,涉及人数达8人。上述8人存在宣传误导、代抄风险警示语句、代投保人签名等多项违规行为,也就意味着投保人从了解保险到购买保险都被“蒙在鼓里”。

广西保监局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一位业内人士则表示,出现这样的团体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太平洋保险对于银保销售的内部监控存在严重不足,单单依靠监管部分的工作恐难以完全杜绝此类现象,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2012年6月,广西保监局对太平洋人寿贵港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2012年1-5月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培训课件中存在误导内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宣传资料中存在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

二、银行保险渠道销售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未抄录或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三、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中,代投保人在《回访问卷&客户信息确认表》上填写回访问答选项,并代投保人签名。

罗世琳作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项违法违规行为。

陈平作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覃育仙、曾慧、徐海玲、李莉、唐宏婵、刘珊伶作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二、三项违法违规行为。

太平洋人寿贵港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世琳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平是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覃育仙、曾慧、徐海玲、李莉、唐宏婵、刘珊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二、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保监局决定对覃育仙、曾慧、徐海玲、李莉、唐宏婵、刘珊伶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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