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多发
“陈星利用担任保险公司柜面经理职务之便,采取虚假理赔、虚假退保的方式,将保险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独有偶,《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了一起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柜面经理陈星职务侵占案件。
2012年9月5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向韶山市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陈星用客户留存在保险公司的身份信息,在一些银行在韶山市的支行私自开设银行个人账户,采取虚构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的方式进行虚假理赔;采取虚构被保险人申请退保的方式进行虚假退保,以上两项侵占资金共计3288695.42元。另外,陈星未按保险公司正常流程要求个人直接以保险公司名义支付给客户340456.19元(保险公司认可此款项系正常业务支出)。陈星实际侵占保险公司资金2948239.23元,被其用于赌博。案发后,陈星家人向保险公司退还1334000元。
韶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星采取虚假理赔、虚假退保的方式,将保险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陈星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一些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费、侵占资金的案件,近来在湖南一些地方频频发生。
10月9日,湖南嘉禾警方依法逮捕了一名有着20年从业经验的保险代理人李某。该嫌疑人凭着投保人对自己的信任,在5年时间内以写白条的形式,骗取近60名投保人19万余元投保资金。
此前亦有媒体报道称,某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被内部员工实名举报,其经理人诈骗国家雪灾赔款案。强化风险防范遏制保险犯罪
“我们加大了对各层级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所有同业引进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省公司要求作背景调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同时关注其家庭成员、个人交往、生活习惯、消费水平、在外兼职等,做到从细微处防范用人风险。”这是胡新宇案发生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作出的应对措施之一。
“陈星的行为暴露出了当前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揽业务,大量招聘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却疏于管理,从而给了他们在外面骗保、虚假退保、虚假理赔以可乘之机。”对此,审理陈星一案的韶山市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掌握投保人信息的陈星冒用客户的信息作假虽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实只要保险公司严格审查每一笔业务、每一份资料,按流程办理,发现问题并不难。
“除作案人员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外,保险公司在业务信息保护、人员管控等方面疏于管理,是造成保险业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最为重要的原因。”10月16日上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稽查处副处长陈景雄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表示,以陈星案为例,湖南人寿保险公司在密码管理、理赔审核、回访跟进以及案件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次,对理赔审核把关不严,回访跟进不及时,也是导致陈星案发生的原因。”陈景雄告诉记者,实际上,如果保险公司能在理赔审核时严格把关,并及时对保险客户进行跟踪回访,此类捏造被保险人患病或死亡来骗保的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陈星案还暴露出,保险公司的案件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陈景雄认为,现在许多保险公司内部出现风险信号后,往往只是督促出现问题的部门自我整顿,而没有将其上升到案件管理的层面。对保险行业内部的监管包括督办案件、排查风险、安全保卫以及协调党政机关共同监管等措施。
“保监局也将定期对保险公司的资金、产品、人员以及承保情况等进行监察。”陈景雄告诉记者,为保证现金流动的安全性,部分保险公司已实现“点对点”的资金运作模式,使得现金更少经过中间人的手,从而降低被内部人员私吞或侵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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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业务员毛某推销下,为儿子周涛购买了一份“国寿千禧”理财保险。此后李莉依约交纳了3年的保险费共计24900元。3年后,李莉和儿子一起到保险公司申领生存保险金5000元。因当天是周六,营业网点不能领取大额现金,所以营业员要李莉周一至周五期间再来领取现金。可没想到,两天后毛某从保险公司领走了这5000元,且没有转交给周涛。李莉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金已经由保险代理人代领了,他们并没有违反合同。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代领保险金有悖法理,保险合同被判解除。
□说“法” 保险人员行为需用制度规范约束
减少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要是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这就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进行约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因此,首先,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则要严格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职工的各种行为。其次,要强化监督。除了内部监督外,保监局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察、监管。此外,加强思想教育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也是必要的事前预防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