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如果没有扣缴成功,得缴“滞纳金”……日常生活中,许多商业保险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了不少“滞纳金”,人们对此颇为不解。“滞纳金”作为一种带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措施,为什么会用到商业保险上?市民高先生日前就碰上了这样的一桩闹心事。
700多元保单,“滞纳金”5个月攒了20多元
“什么?要缴20多元滞纳金?”11月5日,到镇江市太平洋保险缴煤保费的高先生,听到自己需要缴纳的滞纳金时有点吃惊。
2001年,高先生在镇江太平洋保险买了份商业保险,年缴费700余元,缴费日期是5月24日,由于高先生工作较忙,于前两年办理了银行卡代扣业务,由于种种原因,2012年保费未能代扣成功。11月初,高先生到镇江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煤保费时却发现年缴费仅700余元的保单竟欠下滞纳金20余元。
太平洋保险“滞纳金”为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息的1倍
镇江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险滞纳金其实是利息,当记者问道利息为何是银行半年定期存款的1倍,高达5.25%时,该负责人表示,此项收费是经过保监会批准的。
高先生表示,20多元这个数字看起来似乎并不起眼,但是折合成年息相当于银行半年定期存款利息的1倍之多,生息速度远远超过银行,事实上已经属于暴利范畴或者是变相罚款。这样的“依法”收取很值得推敲。
保险公司称没有义务通知被保险人缴费,通知只是项服务
“滞纳金‘翻滚’时该不该告知?”记者带着问题询问了客服部主管许女士。
“我们已经不止一次的通知了被保险人,都是先打被保险人留的手机,手机无法接通再打家庭电话。”许女士下属丁专员解释说。
高先生随即将手机通话记录放在许女士面前,上面显示太平洋保险于11月2日拨打过一次电话,状态是未接,此时已经产生滞纳金近5个月。
这时候,许女士话锋一转,说肯定通知到了家庭电话。高先生表示,家庭电话只有父母接听,并不清楚缴费事项,问其为何不通知到本人?
“保险公司没有义务通知被保险人缴费,通知只是项服务”许女士这样回答。
律师:补偿“利息”应按银行利率或双方协商
法律界人士徐律师认为产生滞纳利息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除主观故意外,很多时候都是信息未及时送达导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缴费义务产生的合同违约利息。其适用范围和标准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徐律师建议,按合同法和约定原则,涉及滞纳利息的都应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但现状是很多滞纳金项目都是由收费方单方面制定,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甚至连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不知道。因滞纳利息属民事行为范畴,最好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听证会、公示等来确定利率,这才能体现公平。就如太平洋保险的5.25%年利率,高于银行半年定期存款1倍,而合同中含糊其词,并未确定违约利息利率。
“《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保监会”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徐律师这样说到。
太平洋保险的5.25%自主划定的滞纳利息年利率属明显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月7日记者又联系了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该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表示:“所谓的滞纳利息,肯定不是保监局规定或者批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商业保险收取违约利息,需经受公平与正义的考量,起码应积极履行好按时告知、不断提醒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