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财税部门看来,近日备受争议的北京开征教育附加,并非无法可依。
8月16日,财政部公布批文,同意北京对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要求收入列入收支两条线,相关资金需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
针对近日人们对于“财政部绕过人大自行开征税”的争议,财税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教育法》早有第五十七条规定,省和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此次北京开征教育附加只是根据财政部之前的要求进行调整。
为保4%的教育投入承诺?
广东省财政厅科教文处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关于教育方面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1986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国统一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以及根据《教育法》开征的教育附加两种。
其中前者是全国性政府性基金,按统一标准征收,2005年时其征收率全国统一修订为“三税”的3%。而教育附加则属于地方性基金,各地此前也并无统一标准。
据记者统计,此前大部分省市征收标准都在1%-2%之间,如江苏、广西、安徽、山东、新疆、内蒙古等省份此前按照“三税”的1%计收,广东、湖南此前则为1.5%,还有一部分省份如江西、浙江等一直以来征收标准都是2%。此外,北京、上海等一些发达地区此前并没有开征教育附加。
对此,2010年11月财政部发文《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统一标准按地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2%征收。对于上述此前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均要求重新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方案,由财政部审批统一开征教育附加。
《通知》发出之后,各省纷纷开征教育附加,除了北京之外,上海和广东也分别在此前1月和3月上调了征收标准。但实际上据记者了解,统一全国标准并没有在上述日期前全部完成。截至今年7月,还有一小部分未达标省市未上报完成相关的调整方案,如宁夏目前仍未开征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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