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二:理财产品收益标示更规范
提示:银行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等,就可以判定银行出现了严重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在《办法》中对于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标示给出了更加规范的指引,投资者有必要了解到其中的差异。
如对于银行目前发行量较大的保本保收益类型产品,是低风险投资者最为偏爱的产品类型。但是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银监会规定: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银行需要在销售中明确告知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同时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此外,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必须包含银监会指定需要涵盖的提示。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等,就可以判定银行出现了严重违规。
同时,对于“资金池”模式理财产品,银监会有了更严格的规定。“资金池”是不少银行所采用的资产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定的理财计划或是开放式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汇聚。一方面,投资者的资金不断流入或是流出,操作上类似于开放式基金产品;另外一方面,“资金池”产品投资的对象涵盖面很广,如债券、票据、信托资产等。对于投资者来说,无法明确自己所投入的资金具体所对应的投资对象。同时,由于银行在管理“资金池”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机制不如开放式基金那么透明,因此很容易发生管理资金挪移、收益调节这样的现象。
在银监会下发的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要求“资金池”类产品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并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在产品计划终止时,准确计算单个理财产品单独兑现的收益,实现像基金那样在申购和赎回时都按照当时的净值进行。
影响三:高风险产品销售门槛提高
提示:银行在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都需要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是银监会此次重拳的又一内容。尽管各家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都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并要求客户签署相关的风险认知文件,但是从以往的实践来看,风险测试基本都处于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态。此次,《办法》中再次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予以强调,并规定,需按照产品的分级确定销售门槛,这将改变以往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销售起点的统一门槛。
具体的做法是,银行应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分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与之相对应,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也分为五级,也可再细分。
不同级别的理财产品门槛也不一样。按照《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不仅如此,对于高风险级别的产品销售,《办法》中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一是在销售的场所,银行在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都需要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这就意味着,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将不得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二,此次增加了“最后确认”这个环节,具体的规定是,如果投资者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假使投资者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无条件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 2011-10-31银行理财产品周评:5款产品收益率达6.3%
- 2011-10-31中行推出中银安心成长组合(TFOT)理财产品
- 2011-10-30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重出江湖
- 2011-10-29近一月内各期限收益率排在前五名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