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 遏制拖欠工资行为
money.fjnet.cn 2012-02-28 08:23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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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今天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今年将开始实施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3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记者了解到,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此外,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近一年内有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或拖欠工资尚未清欠完毕的,中标的单位或企业与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拒不执行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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