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三年前被杀害,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定案,保险公司却以报案人的口述为依据,认定被保险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斗殴”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赔付。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中的“斗殴”约定不明确,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004年5月,哈尔滨市居民沈某在太平洋(6.97,0.05,0.72%)人寿哈尔滨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保费984元,交费期限20年。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保险金。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如因斗殴等导致身故,保险人不担赔偿责任。
2008年7月31日晚,沈某被犯罪嫌疑人张某约出去谈事后被杀害,张某至今在逃,没有归案。沈某家人以沈某意外身亡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认为,沈某是在斗殴中死亡的,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犯罪嫌疑人在逃,案子一直没有结案,谁给案子定性为双方斗殴?保险公司太霸道了,凭什么可以自行给案子定性?”沈某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是在找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属于恶意拒赔。2011年5月,沈某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登记表为依据,认定沈某在斗殴中被张某杀害。保险公司还称,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逃,沈某死亡的真正原因需刑事案件侦查完毕,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才能认定。因为沈某存在“斗殴”的可能性,所以保险公司至少现在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表中,记载了沈某儿子当时报案时的描述:2008年7月31日,父亲沈某与张某约好在红星林场谈事,双方随后发生斗殴,父亲被张某砍伤在送医院后死亡。沈某家人认为,刑事案件登记表只是报案人的陈述,是典型的传来证据,不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沈某家人还指出,保险公司拒赔决定书清楚地写着拒赔理由是“斗殴”,而在庭审中又改称只是存在“斗殴”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以一种不确定的“斗殴”行为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9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有效,而合同中对“斗殴”的约定不明确,且斗殴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着重提醒的义务。据此,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2万元。
原告和被告均对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