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强化信贷基础管理 提升综合经营能力

---“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带来的实效 [13:08]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斩断伸向ATM的“黑手”

----农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为自助设备运行保驾护航

[13:03]
中信银行跻身2012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30强 [12:58]享美景、淘话费、赢油卡——“阳光自驾车保险”淘宝开淘 [12:57]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48位 [12:57]微博发起“两月不买房抵制高房价”运动 [11:33]娃哈哈“营养快线”爆瓶 致拉萨一男子左眼失明 [11:26]司机吃达利园蛋黄派后酒测超标 食用两个就成醉驾 [11:23]“六个核桃”没有六个核桃?消费者告厂家虚假宣传 [11:19]走进新华保险  了解保单背后的故事 [11:10]以客户为中心  新华保险建立多层次、差异化产品体系 [11:08]郎咸平:我们的幸福与无奈 [10:58]保险分红下降 银保成客户退保重灾区 [10:48]2年保险费被一次性划走 中国人寿保险南昌公司遭投诉 [09:38]杭州900亿非法票据贴现案波及上海 [09:28]福建部分大型企业提醒:提供假发票供应商将上黑名单 [08:45]福建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已有养老服务机构1264家 [08:22]福建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加快海洋经济发展 [07:50]福建将构建世界级纺织业基地 创100个"福建名牌" [06:55]致力"阳光拍卖" 福建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将挂牌 [08:31]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保险> 行业动态 > 正文
中邮人寿靠“富富余”打天下 保障与收益双低市场罕见
money.fjnet.cn 2012-07-13 14:57   来源:和讯网    我来说两句

业内人士争议中邮之三大罕见

那么为何产品优势不突出,中邮富富余1号能如此热销呢?

某险企高管分析,从中邮人寿自身来说,有动力也有优势来主打生死两全保险。一方面,此种“类储蓄性”的保险产品,不占用公司的死差,投资压力减少,对公司经营能力及风控能力的要求也会相对降低;另一方面,可以借助邮储银行的渠道优势,实现保费猛增。

对于这类在银保渠道销售的类储蓄性产品,产品的核心并不在保障,保险的特性非常小,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承担的成本也很小。他举例,即便是A产品,四倍意外险保额4.2万,去掉客户账户现金价值约1万,实际风险保障3.2万,每年保险公司的成本也就约8-10元。

据记者观察,在代理人渠道销售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与银保渠道有明显区别。一是前者保险期间相对较长,在代理人渠道的产品保险期间一般为20年,而银保渠道产品普遍为5-6年;二是代理人渠道意外身故所得赔偿较高,一般情况下是所交保费的10倍以上。

另外,分析邮储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用户年龄结构,从邮政的用户群里来判断,中老年客户占比较多,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度有限。因此,消费者与保险销售人员之前要做到信息对称是非常不易的。所以,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这并非健康的发展模式。

另外一位业内人士也发表了不同观点,他认为“由于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随着居民医疗保障逐渐提高,商业保险对医保的补充空间会日渐缩小,因此,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业一味追求转型、发展保障型产品,会对整个行业形成制约,发展速度必然缓慢。所以,尽管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相对保障性较低,但保险机构必须要争夺这份金融资源。”

他进一步分析,“相比其他销售渠道,银保渠道的特性决定了其产品形态需要越简单越好,越通俗易懂越好。在费率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很多保险公司正通过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附加收益的理财功能来吸引客户,这与银行以高收益理财产品抢夺存款资源,是同样的道理。”

对于银保渠道未来的模式,他指出“国外成熟的运作模式,都是在大集团的背景下,银行主要销售同集团保险公司的产品,这是一种必然趋势。这种交叉销售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减少运营成本等多重效果。”

产品名称: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费:该产品以份为销售单位,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

交费方式:趸交(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5年

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表

                                基本保险金额表

责任编辑:editor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