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从事推荐业务、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等转让方式;自然人投资者需满足拥有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条件;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也可参与
⊙记者 郭玉志
继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
根据《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该市场投资者门槛大幅放宽,不仅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而且信托、基金、银行 理财 产品等,均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式发布实施《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等各项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内容,而相关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的资质、主办券商的相应职责等相关事项。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且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等条件。
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根据规定,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其中,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从事做市业务的券商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