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消费者保护 局(下称消保局)近日发布报告称,尽管政府在保护 保险 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销售违规禁而不止、理赔难以及霸王条款等五个方面。
该局局长李世玲分析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跟 保险业 尚不成熟、管理水平和产品研发能力较低有关,也跟社会公众对保险还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有关。另外,在法律上,我国对保险消费者权益 保护也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此报告收辑在首部《保险蓝皮书》中,作为专题探讨的一部分。
违法违规禁而不止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履行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得隐瞒、歪曲和欺诈,不得误导投保人。然而,现实中,销售误导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人身保险领域。
报告列举了三个常见的例子:银保渠道“存单变保单”现象严重,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 理财 产品进行销售,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投保;片面强调高收益或者夸大收益,不进行风险提示,对费用扣除和犹豫期等涉及投保人利益的问题避而不谈;不如实告知投保人权利义务。
与其他行业一样,电话销售已逐渐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随之而来的电销扰民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设立统一的呼叫号码,规范拨打行为,建立禁播控制系统等。但是由于电话销售具有个体性和灵活性等特点,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个人业绩,使用各种号码不分时间不分场合地进行电话推销。部分保险公司放任此类行为,电销扰民问题屡禁不止。
另外,出于保险专业性和交易便利性的要求,各国大多采用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也是由保险公司通过精算方法加以确定的。因此,与保险消费 者相比,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确定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虽然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精算规则也对费率的计算进行了约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和费率还存在一些不尽公平合理之处。
消保局总结了许多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的反映,当前保险条款和费率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保险条款不合法。二是有些保险条款不合理。三是有些保险费率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