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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强险案存潜规则 保险公司不付诉讼费引争议
money.fjnet.cn 2013-05-07 14:03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核心提示

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近日针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判决。

在大多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支持该种观点,“默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但也有法院敢于打破这种潜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法律界人士称,必须通过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综合判断诉讼费用该由谁承担。

法院“默认”保险公司不担诉讼费

近年来,景德镇市律师沈英华代理了近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他始终有个困惑:在这些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该规定为:“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默认”这一规定,不会作出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决定。沈英华称,在他代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只有一两起案件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诉讼费。

“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身就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再让他们承担诉讼费用,无异于雪上加霜。”5日,沈英华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极不合理的。

对这样的判例不解的,还有南昌律师邹伟民。

邹伟民代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但法院的判决最终没有支持他的这项请求,也未说明理由。

“不承担诉讼费用”属格式合同?

沈英华称,此类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是保险公司建议受害人和肇事方去打官司解决,保险公司只是附带成为被告的,理应不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曹澄清称,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往往以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不判决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记者采访发现,法院不判决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另一个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之内。而这样的约定,其来源依据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

然而,一些法律界人士同样认为,保险公司依据“第十条”拟定的“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属于格式保险合同,有违法之嫌。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往往按自己内部标准来计算赔偿金,而此标准往往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因为有格式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完全可以罔顾被保险人愿意不愿意接受(赔偿金额),大不了就是打官司让法院来判。而无论官司输赢,它都不用承担诉讼的风险。这样的结果,对于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的,相当于保险公司通过约定将诉讼风险全部转嫁到被保险人头上。

责任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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