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机公司权属复杂迷离
2009年底,包机公司全体10名员工选举钱琍为总经理,又通过职工大会罢免了贾智的总经理职务。与此同时,包机公司用未分配利润100万注册成立昆明利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之后,从包机公司账上分两次转出900万元到利丰源公司。
在本案中,包机公司到底属于谁是双方争辩的根本。钱琍的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朱建伟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并有处分的权利。”他认为,包机公司已经全部归还向航辰公司借款的30万元,航辰公司对包机公司没有投资,无权参与包机公司的利润分配。
2010年12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改制后的云南航辰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中亦未载明包机公司系航辰公司的子公司。故按照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改制后的航辰公司与包机公司系两家法律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存在包机公司是航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问题,亦不存在航辰公司是包机公司的上级主管。
钱琍说:“拿到这个判决后,我们感觉到自己赢了。”
不过,航辰公司于今年4月22日作出了反击。航辰公司向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钱琍等10名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1000万元致使国有工会资产无法收回的紧急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中提及:航辰公司系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工会持股41%、云南航空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59%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机公司系航辰公司于1992年12月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并由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云南空管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包机公司为航辰公司全额出资设立。钱琍、田华、杨向阳等10人在包机公司无任何出资。
而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判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混淆了企业以借款方式取得开办资金,出借人享有债权而并非因此取得所有者权益的区别;公诉机关的指控混淆了企业投资型资产与利润的区别;公诉机关的指控仅注意到利丰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未注意到利丰源为包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包机公司作为母公司存在纵向的经营支配控制关系的客观事实。
关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定性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是作为集体企业的包机公司未进行市场化改制的遗留问题,包机公司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钱琍等十名被告人在政府相关部门(企改办、经贸委、发改委 、国资委 )等未进行清产核资,确定包机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及经营权归属的前提下,将集体所有的资产100万用于注册归属为个人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十被告挪用“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资金100万元用作自己个人注册资本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据此判决:钱琍犯资金挪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但在该判决书中,法院确认:云南省人民政府在2000年向包机公司合发的《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书》、《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确认证书》有效。
朱建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按法律规定集体财产归集体所有,“包机公司的集体就是这10个人。”而投资100万元成立利丰源公司也是包机公司集体作出的决定。
据悉,钱琍等7被告人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