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工具,被广大市民广泛运用于消费环节。与此同时,信用卡背后也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引发了许多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市民关注的问题。
法院
去年3人因信用卡诈骗获刑
今年4月,麒麟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仅2012年麒麟区检查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19件19人,占该类犯罪总数的90.48%。
据统计,去年麒麟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21件21人,从处理情况看,其中提起公诉3件3人,占受理数的14.29%;法院判决3件3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率为100%;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10件10人,占受理数的47.62%,其中因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6件6人,因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4件4人;因其他原因退回补充侦查8件8人,占受理数的38.1%,并逐年呈上升趋势。
比重
恶意透支占犯罪总数90.48%
仅2012年麒麟区检查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19件19人,占该类犯罪总数的90.48%。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多表现为案件情节较轻,涉案数额较大;持卡人消费不理性,法律意识淡薄;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多银行多卡,跨地区恶意透支。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呢?主观心态的认定通常是通过对客观表现行为推定得知。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以往的案例来看,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比重所占的比例较大并持续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