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缺席的“信托模式”
土地流转信托在业内引发高度关注的动力,来源于高层不断释放的支持信号。
随着城镇化战略不断被以各种形式强化,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土地制度创新方式便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年初国务院颁发的“一号文件”提出,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被解读为“为农村土地流转铺路”。
而切实地参与并主导土地流转信托的运作,便是对于正在酝酿转型的信托行业来说是一项难得的机遇。
广义而言,土地流转包括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经营权流转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主要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现有的几种主要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代耕等。
而所谓信托模式,实为一种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其利用专业规划经营管理或使用,土地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创新方式。
信托模式具有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及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互分离的制度优势。尽管已有多地试点成功施行“土地信托”,例如早期的“绍兴模式”及后来的“益阳模式”、“沙县模式”等,但却并无真正的商业信托公司主导运作的案例,充当信托“受托人”角色的多为地方政府单独成立的运营机构。
事实上,相比这种模式,信托公司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则有更多优势可言,并能提供更加系统和全面的一揽子 金融 服务,具有更高的运作效率,并且更加规范化。
具体操作模式可以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引入相关的农业企业负责经营流转土地,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到期后返还土地经营权。
关注土地流转信托的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参与这类项目还有更大的运作空间,除土地流转信托外,农民每年获得的收益可以再成立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有利于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信托公司还可以为其引入的管理方提供配套融资,带动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