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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落地 协议控制进监管范围
money.fjnet.cn 2011-08-29 08:07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在中国,这项任务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牵头部门,传统上,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外资立项审批,以及企业审批。

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透露,经过几个月的协调,目前国家已设立一个专门的办公室,商务部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而发改委及相关的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质检等十几个部门,也会根据项目不同,随机地介入,共同处理审批。

“协议控制”纳入监管范围

就在暂行办法实施的五个多月时间里,阿里巴巴的马云面临了人生中最大的道德和商业的决断,“协议控制”,这种通过规避国家法律,带来的原始法律风险也开始浮出水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外资安全审查,首次提出“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并具体指出,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这似乎也意味着,在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对于规避的做法是严厉监管,不可例外的。

此外,虽然对于业内呼吁的细化审查范围,以及一个更为具体的行业清单还未有明晰的规定,但是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同时,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沟通有关情况。

拥有国内外收购并购事务咨询经验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冠春律师对记者指出,目前当务之急是再细化审查范围,需要一个更为具体的行业清单。此外,需要一个更弹性的机制,设置强制审查行业,以及可以选择自我审查的行业。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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