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让我们聚焦由此引发的话题,探讨婚姻的基础和爱情的真谛。即便生活在物质至上的时代,我们还是希望让婚姻回归情感交融的本质。不妨给彼此买份爱的保单,让保险为爱情上把安心锁!
新婚姻法解释伤不起
8月13日,最高法院推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部分解释因其“颠覆性”条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1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2 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不管婚前婚后,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其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配偶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4 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不难看出,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房子的归属展开。的确,我们生活在一个高房价的时代,按传统惯例,婚前买房一般都是男性,如果两人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的。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私有,但是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女性利益!如今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女性的权益丧失了原有的保护,特别是全职太太,面临的可能是“净身出户”的风险。一时间,“解释”偏袒男方的说法不胫而走,女性更是大呼“伤不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表面上让男人们松了一口气。但新的压力接踵而至,另一种现象应运而生: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丈母娘就不同意结婚;即便岳父母给女儿买好了房子,女婿想必也是住不踏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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