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银行和携程公司在谢某未输入密码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理由是:在邮购服务中通过信用卡进行“无密扣款”作为银行和特约商户联合推出的一项新类型银行卡业务,银行以及特约商户在推出该项业务的同时,当与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方式冲突时,负有事先告知游客的义务。携程公司关联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该行之间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谢某。同时,当一项类型新颖、专业性强的信用卡新业务推出时,赋予持卡人对此类新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的注意义务,将过分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负担,有失公允。况且,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信用卡担保要约成立
信用卡担保是一种要约行为。谢某以其信用卡对酒店预订行为提供担保,在要约成立以后,有执行相应合同的义务。应充分关注到系争(注:法律名词,双方争执)信用卡扣款行为是为了结算谢某与携程公司之间的信用卡担保债务。该行和携程公司未经谢某授权进行“无密扣款”,造成了谢某信用卡资金及利息、滞纳金损失人民币6169.97元。尽管携程公司与该行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但是,该笔资金的划付是清偿了一笔应付信用卡担保债务。该行和携程公司对谢某信用卡进行“无密扣款”,该法律行为构成对谢某侵权的同时,同一法律行为亦使谢某在客观上受益,即消灭了该笔信用卡担保债务。因而,客观受益部分即该笔信用卡担保债务金额人民币6039元,应当在全部损失金额人民币6169.97元中予以相抵。兼顾了信用卡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该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给谢某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30.97元。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信用卡担保行为受到了《合同法》的保护,这同时也是一种约束。游客在用信用卡进行担保时,应慎重选择酒店和中介服务商,注意各项细节,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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