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目录“调结构” 取消部分领域股比限制
扩大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作为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外资使用也要为此配套。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目录即凸显了这一要求。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9日全文公布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其中较为重要的变化是,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服务业成政策扶持重点,汽车整车制造、多晶硅、煤化工等项目从鼓励类中删除。同时,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等条目的股比限制。
有保有压调结构
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修订的版本同时停止执行。经本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总体上体现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抑制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路。
具体来看,鼓励类新增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被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而将汽车整车制造、多晶硅、煤化工等从鼓励类删除。
新目录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提出将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同时,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
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新目录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而为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
力挺新兴产业、服务业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目录的导向之一。新目录明确,要抓住国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在促进服务业发展,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方面。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事实上,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情况已有明显改善。今年前11个月,其占整体比重首次超过制造业。“服务业正在为外资投资创造新热点。”分析人士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投资环境继续改善,外商投资服务业面临机遇。
为区域协调发展留“空间”
此外,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部署,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导向政策。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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