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上市一案今开庭 *ST大地董事长庭审前夜请辞
money.fjnet.cn 2012-03-15 14:30 来源:大众证券报
我来说两句
“行政罚款或不可避免”
对于一审判决过轻的非议众多。其中有疑问提及:为何法院只对绿大地处罚金,未对何学葵等人处以罚金?对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一审结果,公司涉案前高管未被处罚金,并非仅是法院裁判的问题。相比证券法,刑法就显得不够周全。刑法中欺诈发行股票罪,主要是单位犯罪。何学葵等因系责任人而担刑责,故无罚金。”
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照欺诈发行处罚。证券法将欺诈发行承担责任的主体明确扩大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此规定符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也符合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的实际情况。
许峰认为,一审没有对何学葵等人处以刑事罚金,但行政罚款可能不可避免。何学葵是绿大地欺诈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公告的刑事判决信息看,何学葵亲自策划了绿大地的欺诈发行,说其“指使”应不为过。如果查实,证监会仍可能对其处以最高约17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此次的二审判决情况,更加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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