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
近日,深圳市《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在官网上征求社会意见。《决定》提出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即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事实上,这一规定在立法层面并无新意。《公务员法》就规定,公务员存在违纪行为的,可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除了违纪,《刑法》亦对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所规定,其中自然包括公务员。理论上说,只要不超过追诉期,公务员对其公务终身负责,本身就是法律的已有之意。
虽然该规定并无新意,却依然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主要是与政府长期以来的问责乏力有关。而对公务员的问责当中,大量使用政府序列中的同体问责,而非人大、司法等方面的异体问责,是问责乏力的重要原因。所以,如果此份《决定》真要有所创新,笔者建议其能在监督主体上下功夫,将异体监督作为落实官员终身责任的保障。
在中国,公务员中普遍存在“安全到站”的说法。亦即,一些公务员虽然存在违纪违法甚至受贿等犯罪行为,但到了退休时若无人查办,只要不牵涉到一些在位官员的案件,则基本意味着摆脱了追查。可以说,正是由于“安全到站现象”的存在,才导致官场的“59岁现象”——趁着退休前“最后捞一笔”,造成了社会和公益的损失。
其实,“59岁现象”恰恰与行政问责中普遍使用同体问责有关。所谓同体问责,就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在中国,由于施行等级授职制,下级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上级。所以,若要打动上级,下级的政绩必不可少。与此同时,下级的政绩又构成上级政绩的一部分,上级需要下级的政绩,去讨好上上级。就这样,上级与下级,上级与上上级之间,就存在互有所求的共同利益链。
由于存在共同利益,下级官员的一些违纪甚至犯罪,往往是为了完成上级的政绩。不难想象,存在这样共同利益的上级对下级的问责,结果将多么无力。可以说,只要是行政序列内的问责,上、下级之间都无法逃脱“球员兼裁判”的困局。与同体问责相对的是异体问责。即,使用人大、司法等非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问责。由于监督主体与政府并不直接存在利益关系,异体问责更易“动真格”。
所以,如果有地方肯通过立法,为异体监督提供实施保障和便利,也不失为一次具有创新性的试验。依此角度来看,虽然深圳的《决定》提出“终身责任”的概念并无新意,但目前《决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具体细则尚待制定。如果能在保障异体问责上突破制度壁垒,不失为一次有益的民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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