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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明知患癌仍承保 被法院判赔
money.fjnet.cn 2012-10-22 08:51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病逝后死者妻子索赔被拒 起诉并一审胜诉 法院:保险公司已收取保费 故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在明确告知丈夫已经患晚期肝癌住院的情况下,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竟然仍然同意李女士为丈夫承保终身寿险。

后李女士丈夫病逝,但保险公司却以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赔偿给李女士保险金11万元。

案情

承保寿险后发病 死后索赔被拒

李女士与吴先生于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

2010年11月2日,这对新婚夫妇投保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信诚附加长期疾病保险B款等险种。

投保书载明:投保人为李女士,被保险人为吴先生,受益人为李女士。

在健康告知栏内,这对夫妇对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异常、未经证实良性或恶性之肿瘤或肿物、兄弟姐妹是否有心脏病、肝炎(或是肝炎带菌者)的询问事项回答均为“否”。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事项栏内载明:“本人确认本投保书、与投保书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对体检医生的各项声明与陈述确实无误。若不属实,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载明:合同生效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其中主险丰盈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费为2486.40元;附加定期寿险的保险金为5万元,保险费为210元。

2010年11月22日,吴先生因病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肝癌晚期。

住院病历载明:患者缘于3年多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尿黄,未做特殊处理;家族史中注明家中兄弟姐妹均有乙型肝炎病史。

一年后到了续保期。2011年11月16日,李女士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3720.9元。

2011年12月28日,吴先生病逝。2012年1月13日,李女士向信诚人寿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1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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