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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明知患癌仍承保 被法院判赔
money.fjnet.cn 2012-10-22 08:51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原告庭上称 承保时已讲实情

法庭上,信诚人寿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存在健康告知中的“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异常”、“肿瘤”、“兄弟姐妹有肝炎”等四种情形,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因此该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同时法院确认,2006年8月9日,吴先生因阑尾炎住院治疗。其间,医院出具免疫检验报告单,其中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呈阳性。

诉讼中,李女士称2010年11月22日丈夫确诊患癌后,即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古某联系。

古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李女士反映的情况也得到部分证实。古某还称,了解到情况后,他也立即向其部门经理及主管进行了汇报。

对此信诚人寿保险公司表示,古某与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其没有权利处理事故;公司是通过2012年1月18日的理赔调查报告才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明知患癌却仍承保 险企败诉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供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2006年吴先生因阑尾炎住院期间的免疫检验报告单以及2010年11月22日的住院病历和之后的出院病历,均证明吴先生身体存在特殊状况但未告知保险公司。

但是,李女士在丈夫确诊患肝癌后向保险业务员进行了告知,保险公司在知晓其患肝癌后,应当有合理怀疑并及时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带病投保情况。

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核实,并收取了保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信诚人寿公司的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李女士保险金11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延伸

人寿理赔纠纷 往往因流程管理不严

就本案反映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从事保险工作十多年、目前在某保险公司人寿险部门担任负责人的李宁(化名)。

李宁表示,我国的人寿保险业恢复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之后逐步发展,目前人寿险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占到较大比例,且收入每年都在增长。

“由于政策的大力支持、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消费升级、2006-2015年这个‘人口红利期’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目前人寿险在高速前进。但比起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市场开发度低,在经营和管理上还有很多问题。”他说。

李宁表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很多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拿到提成,根本不履行审查义务,草草地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

他认为,如今各家保险公司出现的人寿保险理赔纠纷,往往因业务员不遵守承保流程所致。

“这与业务员的职业道德有关,也反映出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管理不严。但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仍然很强势,拒绝承认业务员身上的问题,最终是投保人倒霉。”李宁说。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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