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恐成绿大地第二
或遭巨额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一事也引起了正在召开的两会部分委员的关注。
3月3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表示,目前万福生科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在调查结束后,就会公布案情。对违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和监管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3月4日也表示,将依照法律,严肃处理万福生科。
万福生科恐怕在劫难逃。进入公众视野的造假上市公司已不仅仅是绿大地,万福生科恐成绿大地第二。
臧小丽还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万福生科从最初的首次公开发行开始,信息披露资料就是假的,所以,2011年9月14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该日首次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和上市资料。2012年9月15日为万福生科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该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相应地,万福生科股票最有可能获赔的投资者是:自2011年9月14日及以后至2012年9月14日之前买入(含9月14日当日买入),并且在2012年9月15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简单地来讲,就是至2012年9月14日还持有万福生科的亏损投资者均符合条件。
根据她的进一步推算,万福生科2012年中报显示公司总股本为1.34亿股,其中流通股3400万股,股东总数为6890户。倘若这3400万股的股票持有人均加入虚假陈述索赔队伍,索赔数额和诉讼人数将蔚为壮观。
2011年上市的万福生科,在上市前,财务造假涉嫌欺诈上市,上市后,继续财务造假欺骗投资者,万福生科何以敢多次财务造假?
“造假成本低仍是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臧小丽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造假者获利,守法者亏损。不管是造假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高管还是专业的中介机构,一旦发现财务造假,不能仅仅由证监会出一纸区区几十万的罚单了事。罚单不能替代投资者的亏损,应该公检法机关和证监会联动,打击证券欺诈,打击造假上市,增加违法成本,这样才能避免下一个造假上市公司出现。
如此公然的欺骗投资者,万福生科除了面临退市的风险,未来恐怕还需要面对更多法律上的惩罚。
臧小丽表示,欺诈上市,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一般来讲,法律后果可能有三种:一、刑事责任,像绿大地案,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看,万福生科还没有看到造假者被移送到公安机关,但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二、行政责任,由中国证监会对造假者以及未尽责任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三、民事责任,受损投资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索赔。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不仅仅不包括上市公司,还有可能是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未尽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个人。
臧小丽还指出,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这个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比如证监会或者财政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
“就万福生科而言,虽然公司已经自认虚假陈述,但还没有被相关基础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所以索赔程序目前暂时还不能启动。一旦前置条件具备,即可向法院主张索赔,对应的管辖法院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