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说,中国所有的法规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没有任何特殊规定,没有法律禁止民营资本进入行业。李扬提出在现有监管条件下,“对于金融业来说,产权已经不重要了。现在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和银监会的规定,已经有非常严厉的监管。”他建议应该创新有关的监管框架。
虽然向民资开放准入门槛既有明文政策,又是市场化改革大势所趋。但是,如何设计可行路径,打破民营资本金融银行领域玻璃墙,仍需许多制度设计。而有关民营银行市场定位、风险兜底、盈利机制等问题,也需进行必要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
是否需要“保护机制”?
当天讨论的焦点之一是,在监管要求和大型竞争者林立的双重压力下,新设立的民营银行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多数人建议给予一定的“保护机制”,让其先合法、合规的经营并存活下来,再提倡服务“中小”。
“尤其是,《巴塞尔协议》实施以后,对资本充足率、财报监管要求都起点太高,跟民生银行刚起步时的环境完全不一样。”民生银行行长洪崎在讨论会上说。他介绍了该行在经营思路上的多次转变。自上世纪90年代该行作为第一家民营银行诞生后,民资成功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就几乎停滞。
正研究相关金融立法的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赞同此观点,他认为中国现在就缺为基层服务的金融安排。新设立的机构只有补充现有服务空白点才能更好存活,“而这就需要给予法律制度的‘保护机制’。这一系列措施,我们正在研究。”
给予保护机制还需与监管标准协同。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类似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在监管上可以给与更高的容忍度。“给一段时间的保护期,但并不放松监管”。
公司治理与政府角色
地方政府参会代表则提出监管体系的设想。有参会人士提出,可参照当地小贷公司管理方式,以地方政府承担一定程度风险责任的方式,让地方政府参与到更多相关事务中,甚至得到部分监管授权。“实践中我们(要求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并为其负责,这个是有效的。”
但是,这一提议引起较多参会专家反对。“银行与小贷公司本身就是两种监管体系”“这样是否会演变成地方政府控制民营银行?”反对者的观点亦非常鲜明。
至于新机构的模式,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学院终身教授徐滇庆强调将“草根进行到底”,即“初期规模不应该太大。”他认为通过小规模民营银行试点的关键,在于弄清各地基层经营环境的特点,不妨设立一些带有专业性质的银行,如针对物流中转、农产品短期调配等,才能开发更多供求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