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不算高,内蒙古地区的富商自己家里的财产就不止这个数字。随着中国金融深化,以及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越来越差,民间借贷的热潮席卷全国,20%甚至更高的收益率几乎让所有人都知道开银行很赚钱。
法律依据模糊:风险兜底
“民营银行”这四个字通俗易懂,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多说不通,特别是加上“自担风险”“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等定语之后。
市场上的正方观点认为,在这些法律关系厘清之前,民营银行的设立恐难有实质突破。但反方却认为,以现在一些地方试点的简政放权实例看,新一届政府愿意容忍突破既有法律规定的行为。
正方认为,现在的发展很多都是出乎原有逻辑的意料。比如现在的法定资本制度,要求首期出资必须到位,但现在深圳地区只要报承诺出资额的数字即可。这其实是有违现行《公司法》,以前的约束实质上已经突破了。
至于“风险兜底”也并不意味着无限连带责任,更可能是在特定语境下,类似西方金融危机之后要求出资人要对银行的风险敞口有充分估计,应对流动性风险要有预案,不能等着纳税人给你买单。
反方则认为,总不能先拿着国务院的一纸“风险兜底”承诺先设立起来,遇到要破产有纠纷的时候,再用这个承诺说事儿?法律面前,承诺是苍白无力的。
按照中国现行《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法律漏洞不可怕,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补救。夸张一点说,如果不是有法律漏洞可钻,也不会有过去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
民营银行主要进展
--6月1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李克强提出首提“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7月5日《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简称“金十条”)发布,再次提到“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并写道责任分工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7月3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谈到,下半年要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同时,抓紧研究明确调整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股比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银监会8月初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对照此前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去掉了资本充足率(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等硬性约束,也加入了适应现今状况的新要求。对境外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则更加严格。被市场人士认为是给民营银行的设立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