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独立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构建我国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借鉴各国金融督察服务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根据这一思路,近期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已经在辖区德阳市和绵阳市启动了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建立以金融机构为会员单位的金融消费纠纷评议协会,通过调解和评议的方式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机制。结合试点情况,提出对我国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框架的初步建议如下:
(一)推动建立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解决机构。成立“金融消费纠纷评议协会”(以下简称评议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金融纠纷解决机构,在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公正高效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为宗旨。评议协会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也不同于行业自律组织,其法律性质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条件成熟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法人。评议协会吸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会员,实现金融领域全覆盖,以弥补银行、保险、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调解机构在基层覆盖不足的问题。实行自愿管辖原则,即金融机构入会自愿。评议协会应制定章程,对协会职责、组织机构、经费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定,评议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坚持消费者投诉免费原则。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由败诉方承担费用的做法不同,金融消费者通过评议协会处理纠纷一律免费。评议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单位缴纳的年费、会员单位支付的案件处理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赠资金。
(三)坚持高效处置纠纷的原则。一是将金融机构内部处理作为评议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前置程序。二是采取争议调解和争议评议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评议协会应首先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进入评议阶段,由评议协会做出评议决定。三是建立中立评估机制。依消费者申请,评议协会可以确定评估员就金融消费纠纷进行中立评估,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预测。
(四)明确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经金融消费者认可的评议决定(消费者接受评议决定的,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评议决定生效),就其中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调解协议和评议决定强制执行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和评议决定的效力。
(五)建立专业的调解员和评议员队伍。建议在评议协会成立专家团,作为金融消费争议调解和评议的人员库,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等具备法律金融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也可聘请金融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的业内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和评议员,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监督机制,以保障调解、评议工作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