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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有望破题 或造成地主效应
money.fjnet.cn 2013-10-22 08:5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我来说两句

2011年,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中国农村经济论坛”上表示,在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性、工资性收入的同时,“十二五”时期,重庆将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抵押融资,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今年6月份,贵州铜仁市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三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此外,铜仁市各县(区)财政按人口规模出资设立农村产权风险补偿基金。

抵押融资之忧

不过在现行法律中,“三权”抵押融资是存在障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享用宅基地使用权,而不具备处分的权利。

《担保法》中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也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的。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部高级经理陈哲对记者表示,林权抵押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法律上的约束。即使如此,“对集体资产,村集体组织以及村民仍然有保值增值的需求。”

与此同时,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如何处置抵押品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利于有效防范银行贷款风险。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徐祥临对本报表示,这是由于中国“熟人社会”的国情。“这样不但无法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问题也无法有效克服,并且还会造成很多矛盾纠纷。”

根据目前政策,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流转,对于“外来户”金融机构来说,农户也可能通过“合谋”令其遭受损失。

浦东改革与发展院研究员王国兴表示,抵押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这些不动产,银行必须推出一套适宜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否则,仓促开展此项业务,风险就会让银行来承担。

此外,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三权”抵押。考虑到我国社保体系尚不完善,为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等情况出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公开表示,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

陈锡文解释说,《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陈锡文说。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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