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鑫科技与东华科技
作为东华科技的员工,为何要起诉达鑫科技?事实上,这场纠纷要追溯至2003年东华科技的职工集资计划。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东华科技的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2007年向证监会报送的一份材料显示,2003年4月,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部(下称“化三院”)471名职工共筹纳1348万,分别成立了安徽东华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华投资”)和上海东之华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东之华”)。
由于法律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要求在50人以下,两家公司471名职工股东仅派出32名持股代表作为显名股东在工商局登记。
2004年12月,东华科技与两家职工集资公司的关联交易,引起了化三院主管单位——中化工程集团的注意,中化工程集团派员调查后要求清理。东华投资和东之华遂于2005年末注销。
正处于上市筹备阶段的东华科技,新的持股主体于半年后成立,这便是2006年6月,东华投资和东之华显名股东中的一部分员工以持有的东华科技550万原始股作为出资,共同成立的达鑫科技。
由此,员工股东与东家东华科技之间,通过持股公司达鑫科技出现。
王文博和石启东对本报记者表示,他们三人都曾是东华投资和东之华400多名隐名股东中的一名。达鑫科技出资款大部分由两家公司的原入股款平移过来,因此,在股权安排中,包括他们三人在内的400多名员工再次被隐名在30位显名股东身后,而在550万原始股中,王、石、陈三人称包括他们的3.5万股股份。
上述二人回忆称,东华投资和东之华撤销后,退股款并没有以现金的形式返回给他们,而是仍留在公司账上。公司告诉他们,还会成立新的持股公司,他们的入股款会被转入这家公司,作为东华科技的购股款,多退少补。
三人的起诉材料称,王文博作为主任工程师,认购了东华科技1.5万股;石启东和陈博作为项目经理,分别认购东华科技各1万股。以认股价2.8元/股计,三人共出资9万余元。但三人的股份由他们的上司——被列为显名股东的汪跃明和李强(微博)代持。
而按照这种说法,当初三人手中的3.5万股原始股,经过屡次送、转股后,已膨胀至逾23.29万股,按昨日收盘价20.90元/股计,市值接近500万元,这还未计上市4年来累积的8万多元红利。
脆弱的代持
三人与达鑫科技之间,隔着显名股东;三人与东华科技之间,又隔着达鑫科技,这两层被安排的隔离关系,拉长了股权关系的链条。原来并不复杂的持股关系变得扑朔迷离。
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风行一时,产生了很多职工持股会和员工持股公司。为了解决职工持股会的上市障碍,企业要么像东华科技一样,成立持股公司将股份集中持有;要么在上市之前清退员工股份,但两种做法都会导致不同的后遗症。
实际操作中,以股份集中形式持有的方式来解决员工持股问题的,往往会因为被“安排”的代持关系,而纠纷不断。
本报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达鑫科技正是这种“被安排”的典型持股公司。工商资料表明,达鑫科技并没有真正的业务。
达鑫科技成立时的实收资本1538.46万元,全部用于受让来的550万股份,并没有其他的业务安排。2006年成立以来,其主营业务一直为零。
达鑫科技的注册地址,也与东华科技一模一样,均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669号。30名显名股东是东华科技的中层,而达鑫科技的高层也均为东华科技的高层。
对王、石、陈三人不利的是,除了三人持有的六张盖有“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理由为入股款的收据之外,其他证明三人股东资格的委托持股协议和认购股通知等材料,因由东华科技和达鑫科技保有,均无法出具。
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王佑强律师认为,股东资格并不因为单方面退款而消灭。股东资格的消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股权转让;二是通过回购、减资实现。而这两种方式均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放弃股东权益、终止投资关系的协议。非经法定程序(股权转让、回购,或减资)不能被剥夺股东权益,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退款是解决债权纠纷的方式,不是解决股权纠纷的方式。股权与债权有本质的差别,在本案中,不能因为隐名股东离职,公司单方面退回入股款,就将股权性质转变为债权性质,因此上述纠纷依然具有可诉性空间。”王佑强说。
王佑强同时表示,此案对其他公司也有借鉴意义,作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充分注意到这类隐名股东可能给公司经营、决策带来的风险和隐患。
中伦金通一位合伙人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司法实践以及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的身份常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认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权流动方便而频繁,这会令真正的股东无法明晰,影响公司治理,因此证监会一直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杜绝此类现象。
- 2011-10-21东华科技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