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日部分媒体的报道情况
近期,部分媒体刊登了题为“乐视网靠会计处理击败优酷土豆 违反收入配比原则操纵业绩?”和“乐视网幻象”的文章,文中指出:乐视网靠会计处理手法击败了优酷土豆,有业绩操纵的意图;乐视网在广告收入、付费用户数量、影视剧版权数量与其公布的数据严重不符,存在重大疑问甚至涉嫌造假。
三、公司关于监管部门的上述问询及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版权分销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说明
本公司认为,公司的版权分销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版权分销业务,是基于公司与其他影视剧内容制作公司签订的《影视剧网络版权独占授权合同》,获得的是一项影视剧在网络转播、转售的权利,而版权分销则是将这种网络播放权让渡给公司客户,该项收入的会计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对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条件予以了明确,“(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本)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由于公司的版权分销业务为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公司据此确定的版权分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确认依据:依据版权分销合同的约定,在给予对方授权,且收取授权费或取得收取授权费的权利后确认收入。”(公司2011年报109页 会计政策-收入)
(二)公司采用直线法摊销方法的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所采取的影视剧摊销方法具有合理性,是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公司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及行业惯例,以最近可以得到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
1、本公司的影视剧摊销方法采取直线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网络视频行业是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最快、商业模式多样化最突出的领域之一,因此往往视频网站依托影视剧版权实现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在事先几乎无法可靠确定。
2、本公司的影视剧摊销方法采取直线法是根据我们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做出的审慎判断
本公司依托版权所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是可以根据商业模式做出审慎预计的。本公司目前已经在行业内率先建立了多元化和整合式的商业模式,即“内容+平台+硬件+应用”的四位一体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视频网站的经济利益实现并不是“依靠流量创造商业价值”的,影视剧版权资源会在多个角度和多个层面发挥商业价值及其效益创造能力。
本公司已经在内容方面实现了“全、新、清、深”的内容战略布局,这种多维度的影视剧存储及分发实力更具有长期价值创造能力。结合平台、硬件和应用三大业务模块,影视剧内容所体现出的价值创作能力已经在付费用户的点播服务、广告主的广告投放服务及版权大客户分销服务等方面创造出较为持续的经济利益,相信这也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视频服务行业较可靠、直接和可预期的盈利来源。
同时,本公司依托于影视剧版权内容创建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相比行业内其他公司,更具开放性和前瞻性,可以使影视剧版权在多个角度和多个层面创造商业价值。在过去几年的稳健发展过程中,公司实现了三屏用户的全面覆盖,开拓了“免费+付费”的领先服务体系。而随着本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不断创新,基于版权资源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将更加丰富、全面和多元化。近年来,乐视网推出的乐视TV3D云视频超清机业务、移动互联网业务、云视频商务业务等新业务线充分证明了影视剧版权在其受益期间的盈利方式将更加多元化。
本公司已经拥有了近年来最热播影视剧的大部分版权资源,无疑已经建立了行业内最大的“影视剧版权库”。这种完整、优质的影视剧版权储备在收益实现方式上,具有较高的盈利主导性和行业影响力,使版权资源能够在其版权有效期内持续产生协同性,产生更多的超额收益。乐视网的“影视剧版权库”,尤其是“独家”热播影视剧资源数量,在行业内具有非常明显的领先优势,能发挥整体库的强大聚合效应,在其受益期内不断推动影视剧版权在各个业务线中盈利能力的持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