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支持泉州市自行先行先试,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扩大在县域的网点覆盖面。
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
支持泉州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泉州债券融资规模,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服务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8、增强实体经济保险保障。
拓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有效分散、转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
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对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给予补贴。
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继续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
落实省政府与国内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动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9、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
积极争取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力争从省外引进2家外资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行,新增各类银行网点230家、自助银行840家。
推动有条件的农商行设立异地支行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至少组建1家村镇银行,支持开业1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数量多、金融服务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设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再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推动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的县域、乡镇和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10、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大力宣传“依法合规、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民间融资观念,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方式灵活、运作合规、监管有力的民间融资管理长效机制。
11、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认真开展各类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增强风险监测评估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应急处置机制。
密切监控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机构运行状况,防范非正规金融及其他相关领域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
切实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民间借贷、股市等领域。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业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努力维护金融发展秩序,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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