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不赔自杀是行业惯例。徐女士丈夫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以报警登记表上登记“跳楼自杀”为由拒赔。不过,徐女士却拿出“死因不明”的死亡鉴定书力证丈夫为“非正常死亡”。两份矛盾的证明到底该以谁为准?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投保没仨月离奇身亡
2009年8月25日,辽宁省辽中县徐女士在单位办公楼里碰到保险销售人员。在工作人员的热情介绍下,徐女士以自己为受益人,为丈夫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缴纳了首期保费3000元。
没想到投保没仨月,徐女士丈夫就遭遇不测。当年11月11日晚,徐女士加班回来,眼前的情景将她吓得瘫坐在地,只见丈夫倒在自家楼下,大片鲜血染红了身下的水泥地。在邻居的帮助下,徐女士将丈夫送到医院,但因伤势过重,丈夫最终身亡。
俩死因证明哪份为准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徐女士想起自己曾购买过寿险,便找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原因是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中记载了其丈夫系“跳楼自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免除保险责任。
不过,徐女士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里明确写着“死因不明,属非正常死亡”,所以保险公司该赔。
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和其出具的死亡证明相矛盾,究竟应以哪份为准?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无果后,徐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10万元。
终审获赔10万元
辽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与保险公司签下的合同真实有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法医鉴定结果,并未做出被保险人是自杀身亡的结论,保险公司应该依法赔偿徐女士10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只是在报警情况里写着“跳楼自杀”,而死亡证明明确记载王某死亡原因是未知的,不能断定其为自杀。两份证据应该以死亡证明为准。
据此,沈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徐女士理赔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