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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受益人为“妻子” 保险金该给前妻还是现妻
money.fjnet.cn 2012-12-17 17:24   来源:福建保险网    我来说两句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应当承认关系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因此在此案中法院不能简单地根据受益人未变更把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的前任妻子。但是由于国内法律未作说明和保险惯例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以让保险公司承认这种关系指定。同时,保险公司对关系指定不明确的态度也导致投保人的不明确,使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一般也不会考虑区分具体指定和关系指定。不难想象,在关系指定受益人方式明确出现并发展成熟之前,此类纠纷依然会经常出现。若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时空有不同的判决规则和结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无疑将被削弱,以后判决的难度也将增加。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有一套合理的规则去规范这段时期内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若只承认具体指定,问题的关键又回到了受益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法律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普遍都首先坚持“严格遵守合同原则”并认可原任配偶的受益权。这也是我国法院现在普遍的做法。但是在美国,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保险人死前不愿让原任配偶继续其受益人资格,法院也会应用“衡平原则”并认可现任配偶的受益权。首先,法院会根据被保险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来裁判。然后法院将搜集其他的一些证据判断是否应视为受益人变更。一方面,撤销原任配偶的受益权时会考虑以下证据:(1)离婚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的时期长短、被保险人在这一期间内的健康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死亡方式;(2)离婚后的情况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如再婚或者生育小孩都表明被保险人不可能愿意让其前任配偶继续其受益人的地位;(3)离婚时双方的仇恨情绪,如果离婚时伴有通奸或者虐待小孩的行为,就很难想象被保险人还会宽恕其前任配偶;(4)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不想让其前任配偶获取保险金的意愿;(5)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了措施撤销其前任配偶的保险受益人地位,但没有完全满足保险合同的程序要求。另一方面,肯定原任配偶的受益权时会考虑以下证据:(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变更了保险单上其他的受益人而没有变更其前任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这可以充分说明其不愿意撤销其前任配偶的受益人资格;(2)虽然离婚,但被保险人与其前任配偶之间的关爱并未中断,可以表明被保险人的意愿;(3)如果被保险人把保险单给予前任配偶,这表明其愿意让前任配偶继续享有受益权;(4)离婚后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特别是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知道其保险单的存在,可以推定其不愿变更受益人。

笔者认为,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显得更加灵活,最大程度遵循合同的同时又保护了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制定一套证据采集规则,以便法院做出更加合法又合情的判决。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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