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款纠纷从信用卡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如影随形,客户一时疏忽,银行照章办事,几元钱引发的还款纠纷便层出不穷。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公布了修订之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相关要求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容差容时”成了其中最亮眼的一抹。
业内人士称,《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的信用卡容差容时还款机制、还款提醒机制是我国银行卡人性化管理的突破,这种人性化管理可从根本上减少客户与银行之间围绕信用卡还款问题产生的摩擦,将迎来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结果。此外,对于银行的利息收入产生的影响也极为有限,程度可控。
但是让大家热议的是,此前饱受争议的全额罚息仍然没有被彻底废除。
“容时容差”
信用卡还款宽容度增加
在新规中,银行业协会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即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新版自律公约还在信息披露方面对银行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发卡行应保证客户对银行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比如需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银行还需通过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此外,《公约》规定了10元的上限,即10元以内无需担心“全额罚息”。有业内人士提醒,《公约》要求银行提供容差及容时服务意味着,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将有望得到解决,但这并不能彻底废除全额罚息制度,如《公约》规定了10元的上限,即10元以内才无需担心“全额罚息”。因此持卡人还款前仍需详细了解各银行具体的罚息规则,以免被白白罚息。
分析指出,《公约》中提到的“容差容时”服务确实会对银行信用卡利息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但这样的服务也是有条件和门槛限制的,总体来说影响程度仍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影响到银行发卡积极性。
现状:全额罚息并未完全终结
据了解,目前,各大银行对“部分还款”的透支利息计算分三种:一种是只对逾期未还的款项收取利息;另一种则是只要持卡人在规定的免息期内没有还清所有透支额,就要按照当月整个透支总额的万分之五来分段计收复利,即“全额罚息”;还有一种就是持卡人没有在免息期内还上所有欠款,则只在对账单规定日期内还上一部分欠款。那么,在还款之前的日期,银行仍旧按照全额计息;还款之后的部分款项,则按照欠款金额计息,称为“分段计息”。
去年11月5日,王新亮律师以一名信用卡使用者和律师的双重身份致信监管部门。王新亮认为,信用卡已还款部分属于已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全额计息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监管部门则表示,“全额计息”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
事实上,工商银行已经在2009年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工行也是惟一一家取消全额罚息的银行。
不少银行虽未明确叫停全额罚息,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却更加灵活。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等十多家银行均推出信用卡容差还款政策,即允许持卡人有少量未还款项,如果未还款项在10元以内,可以滚动至下月再计息,本月不再全额计息。不过,如果未还款项超过10元,还需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建行信用卡客服人员称,该行对容差还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少还了几元钱,只要并非恶意,就有可能免于全额罚息。
虽然多家银行对全额罚息已经有所松动,但是仍然没有改变这一实质性的结果。废除全额罚息仍然没有成为一个制度性的准则。
争论:全额罚息是否该废?
对于全额罚息是否应该彻底废止,业内也存在一些争议。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利息就是利息,对没有还的钱收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郭田勇称,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这个初衷。
而也有专家持有不太相同的看法。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谢太峰认为,关于全额罚息的问题,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立场。如果持卡人或者消费者的立场去考察的话,当然是应该废除全额罚息的规定,可以把它看成是霸王条款。假如站在银行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可能废除这一规定对于银行的利益来说是有损害的,是有影响的,可能造成银行在全额收回客户欠款方面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取消严厉的惩罚措施可能会使一些观念比较淡漠的持卡人,有意无意的拖欠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