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是继续审核的必要条件
□在审企业自查是督促达到已有规定提出的标准,
并未新增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记者 马婧妤
针对 IPO 是否会于4月重启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IPO重启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这位负责人就发行及退市改革有关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按照工作安排,IPO在审企业提交自查报告视作发行审核环节中的一次意见反馈,自查报告未提交视作反馈意见未回复。这意味着,未提交自查报告的拟IPO企业将不能继续进行发行审核流程,完成财务专项核查的自查环节并提交自查报告,是排队企业继续进行发行审核的必要条件。
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核查工作自查阶段3月底结束。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中介机构正在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过程中,中介机构已就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与证监会发行监管及会计部门进行了沟通,后者就中介机构提出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公开答复。
针对部分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核查任务过于繁重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中介机构确有信心认为此前所做尽职调查已符合此次核查要求,可以不进行重复检查并在自查报告中写明,以减轻部分工作量。
有部分观点提出,经过此次财务专项检查之后,IPO信息披露要求可能会更严格。对此,这位负责人称,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工作均不是首次提出,有关要求已在过往关于自查、尽职调查、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则通知中给予明确,没有新增的尽职调查要求。
“专项检查意在督促达到已有规定提出的标准,因为我们发现有些中介机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时是打了折扣的,这次希望能将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位”。这位负责人表示,尽管对信息披露没有新增要求,但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要求会更加严格。
去年以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处罚的数量、程度都有所提升。这位负责人称,如果此次专项检查中,还有中介机构未履行职责,监管部门必将对其给予严厉惩处。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资本市场发展须坚持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完全平衡,一个没有融资功能的资本市场不能称其为资本市场,但如何实现投融资功能的完全平衡需认真考量。其中涉及两方面应当着重考虑:一是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是否达到完全平衡应该如何判断;二是市场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的平衡应当通过何种机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