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梦破碎 地产公司翻脸诉银行索要赔偿
尽管南阳银行与签订卖地合同时小心奕奕,但纠纷还是发生了。
2010年7月27日,海南万宁市人民政府下文以土地长期被闲置为由无偿收回万宁宁远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给南阳银行的15亩土地(东星地块)。
之后海昌公司在南阳银行配合下先后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手段试图让当地政府撤销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但没有成功。
星月斗转,转眼间两年过去了。海昌公司在对获得“东星地块”的希望日渐渺茫的情况下,调转枪口,把矛头指向南阳银行。2012年5月22日,海昌公司以“东星地块”已被万宁市政府收回,南阳银行无法将“东星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海昌公司名下为由,将南阳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解除双方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判令南阳银行返还海昌公支付的197万元土地款,并赔偿或承担相关损失及费用。
2013年4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书称:南阳银行明知该案标的物(东星地块)将被收回的情况下又与海昌公司进行交易,应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判定海昌公司与南阳银行特殊资产管理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南阳银行返还海昌公司197万元地款,支付海昌公司垫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族费用1594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666元。
终审判决遭质疑,法官回应“凭良心判案”
面对法院终审判决,南阳银行张先生感到十分委屈。张先生认为,南阳银行与海昌公司所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且不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达成的,法院怎么能说无效就无效了呢?法院的这一纸判决,也意味着上南阳银行两百多万元的国有资产倾刻间化为乌有。
一些法律专家也对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终审判决提出质疑。
河南律师协会副会长、国家一级律师陆咏歌指出,虽然南阳银行在向海昌公司转让“东星地块”时,万宁市政府已发布公告拟收回该土地。但万宁市政府收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塑性的,也就是说,政府这种行政行为是可以改变的,万宁市政府完全有可能作出不收回“东星地块”的行政决定。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海昌公司才在明知“东星地块”存在可能被收回的情况下仍然与南阳很行签订了购买该地块的合同。另外法律没有规定,东星地块作为银行特殊资产在政府发布拟收回公告但尚未收回之际不能转让。按照惯例,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陆咏歌说,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点有三个:一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三是否存一方向另一方隐瞒了真实的情况。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这三点都不存在。本案中,海昌公司和南阳银行作为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合同的标的是明确的,交易的瞬间合同标的是确实存在的,不存在无法交易的情节;同时合同标的存在的瑕疵也是被明确告知的,不存在合同相对人被蒙骗或误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法院判令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显然不当。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说,我们不妨倒过来推论一下,假如海昌公司经过努力使万宁市政府最终了放弃收回“东星地块”的决定,海昌公司据此获得巨额利益。这时,海昌公司是否会给南阳银行多分一些钱呢?当然不会;那么,南阳银行能否以政府不再收回土地为由,宣布合同无效,重新高价拍卖土地呢?当然也不行。
崔伟龙律师指出,显然,南阳银行低价卖地,是基于该片土地本身存在着被政府收回的风险,放弃了可能的更高收益;海昌公司低价购买存在巨大风险的土地也是基于该地块可能的高额利润,因此也必然面临土地被收回所带来巨额损失。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时都是基于彼此的真实想法和需求,签订的是一份交易标的可能随时灭失的“风险交易合同”,在签订这份“风险合同”之际,双方也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面对种种疑问,南阳市中级人员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周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就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解释,仅回应说:“我是凭良心判案的。”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王立天庭长则表示:从种种质疑来看,此案在判决时确实存一些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如果法院真的错了,我们会改。我们希望当事一方南阳银行能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当然,南阳银行也可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南阳一长年代理金融诉讼的不愿透露姓名律师说,由于银行有钱好执行,这使得银行在与其他相对人发生诉讼纠纷时常常处于不利局面,一些人甚至个别法官会认为银行的钱是公家的,吃点亏没什么。因此,常常判银行败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