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0月1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何谓“从量定额”?何谓“从价定率”?两者有何区别?为何要做这样的修改?《中国经济周刊(微博)》就此专访了能源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张有生。
以原油为例,张有生测算了条例修改前后的区别。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天然原油产量为2.03亿吨。为简便起见,姑记为2亿吨。
原资源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量,课税数量即为“量”,单位税额量即“额”,为“8~30元/吨”,为便于计算,取值每吨20元。
那么,2010年全国原油应缴资源税额应为20元×2亿=40亿元。
但在条例修改后,采用从价定率,假设原油按每桶80美元至100美元计,而1美元约合人民币6.3元,每吨约为7.3桶,这样2亿吨原油价值为:(80~ 100)×6.3×7.3×2=7358~9198(亿元)。
原油比例税率为5%~10%,取7%,则应纳税额为(7358~9198)×7%=515~644(亿元)。
按照这种粗略估算,从量定额时,应缴税额为40亿元;从价定率后,则为515亿元到664亿元。条例修改前后,应缴税额增长了超过10倍。这数百亿的资源税将全部收归资源地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俗语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在原有的资源税条例中,资源大省仅拿到微薄的“小头”,资源开发未能给地方带来显著增加收入,反而因为被开采,而给当地生态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修复。这对资源大省来说,有欠公平。
资源税则完全是地方税种,条例修改后,相当于中央财政利益对地方财政的让渡。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强调,“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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