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
昨日记者来到这家大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该公司业务部相关人士解释说,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向该业务员了解情况,业务员称当时已告知客户这是长期限产品,同时承认被保险人签名一栏有的是业务员代签的,公司已责成业务员上门向陈女士道歉。根据规定,业务员代签名合同属无效合同,客户如果要退保,当中两份保单保费仍有损失,公司将无息偿还所交保费。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微博)徽律师表示,日常发生的保险纠纷,本质上多是客户被业务员误导,但却难以举证,使得维权难度很大。上述案例中,因为业务员有代签名行为,则可按无效合同处理。王律师对此表示,客户在投保时首先要对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规单位和业务员的处罚力度。
向高龄客户不得销售长期保险
福建江夏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阚小冬表示,理论上讲,人寿保单风险是与客户年龄和疾病等挂钩,年龄越小者投保,同样的保额,所花的保费越少。日常营销中少数业务员却以此为卖点进行误导销售,而未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如有的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业务员就会采用变通做法,让高龄客户选择儿女作为被保险人,而实际上缴费的却是老人家。另外,以死亡为标的保险,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一直严格规定要本人签名。保险如因代签名导致无效合同,主要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恢复到投保前的状态,即无息偿还保费;二是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损失,但这同样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向高龄客户销售长期限产品眼下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近日福建保监局、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通知特地要求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准确评估客户缴费能力与实际需求,不得向高龄客户、低收入客户销售期限长、缴费高的保险产品;对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误导销售。本报记者 杨剑峰(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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