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需完善自身制度
记者:面对今后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形势,国内体制应如何与G PA接轨?
黄冬如:中国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有些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一是法律制度的调整。中国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专门法律。但在实践中,工程招投标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这与国际惯例是不一致。二是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这包括采购人的采购权与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权的界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化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等等。当然也包括与G PA运行机制不一致的地方可能需要调整,如采购方式、公告期限和质疑投诉救济的程序等;三是政府采购职业化的发展。政府采购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复杂性强。它是涵盖法律、贸易、管理、财政、采购、技术等的复合型要求,人才发展非常重要。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未真正推动政府采购职业化的工作,政府采购职业化队伍的建立和发展需要长期的努力;四是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的净化。特别是公平竞争、透明规范的采购环境和诚实信用的供应商体系环境。总之,现在我们要抓住谈判这一较长时间过程尽量丰满自身的政府采购羽翼,包括政府采购体制的优化、政府采购制度如法规制度的完善、政府采购程序的更加规范透明、政府采购职业化队伍的尽快建立、政府采购电子科技措施的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行为的净化等等。
此外,中国若加入G PA,省级政府加入G PA的机会可能性很大,这是机遇也是挑战。除上述提及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优化完善外,还需要尽早评估中国加入G PA后对省级政府的区域经济、产业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影响或促进,并积极应对。而之前欧盟等发达国家加入G PA后所取得的经验或教训值得借鉴。
采购国货原则不会因加入G PA而削弱
记者:分析G PA成员不难发现,美国、日本、西欧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而西欧只有1%。加入G PA后,在扶持国货方面我们应如何做?
黄冬如:即使是加入G PA的国家,政府采购也是以本国(本区域)产品为主。这至少说明:政府采购首先是为本土服务的,这也是这项制度能几百年长期存在的基础。政府采购不会因为G PA的加入而削弱了它的本土服务性。并且,政府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已经纳入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成为政府采购法中的基本要求之一。应该说属于“国际惯例”。这方面美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它有详实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美国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和《联邦采购条例》等支撑其购买国货。换一个角度来说,《政府采购协定》G PA是WT 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属于自愿签署、自愿接受约束的行为规范,不属于强制性的协定。即使加入该协定的国家也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协议功能目标注重竞争公平透明等商事功能,或者变相成为少数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该协议在促进公共采购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方面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国内国际经济的新环境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问题应有新思考。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政策等,支持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基础型、核心型和创新型的产品及服务工作,即事关国计民生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项目可以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本国购买。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着眼国际化
记者:加入G PA后,中国企业要进军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应采取什么策略?
黄冬如:作为准备或初步涉入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国内供应商,讲求贸易或采购策略非常重要。参与采购时必须熟悉当地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及基本程序,这是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应该设立办事处或专门的投标代表,及时获取采购信息,参与投标。甚至可以充分利用本国或该国对该类产品或行业的政策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采购。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时可以先从区域试点,总结经验再向该国甚至周边国家推进。初期甚至可以与当地公司合作投标,这有利于迅速及时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商贸市场环境和投标政策习惯等。
当然,企业在国际化政府采购过程中与驻华使馆或该国的中国商会、WT O中心的沟通与联系非常重要。总之,产品质量、技术能力、生产水平、节能及环保要求、价格优势是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竞争的基础要求。而竞标成功往往是战略规划、贸易策略、营销手段、产品竞争力、投标技巧甚至人际脉络等的综合运用。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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