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公示公务员财产如何零投诉?
money.fjnet.cn 2012-04-05 17:51 来源:21CN
我来说两句
另据报道,与澳门相比,台湾和香港公开官员财产的做法要早十多年,其中最阳光的要数台湾。1993年,台湾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时,确定了强制申报、强制公开等原则。
而在香港,就是特首的财产也要申报。香港特区政府的廉洁度在国际上久负盛名,这与坚实的法治、独立的廉署、市民的支持固然密不可分,但正如廉署专员汤显明在接受一次访谈时所说的,由来已久、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功不可没。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就任时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并被记录在案。虽然基本法并没有要求特首的财产情况向全社会公开,但是为了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香港法例和有关守则的规定,特首、主要问责官员及其他行政会议成员,必须每年填报《个人利益登记册》,申报其担任公共或私营公司授薪董事职务、拥有土地及物业、持有公司股份等情况。有关数据存放于行政会议秘书处及上载于行政会议的网站,公众可以随时查阅。
笔者近日就在行政会议网站上查询了特首的《个人利益登记册》———曾荫权先生除了担任特首以外,没有兼任任何其他授薪的工作;在资产方面,由于曾荫权先生全家已经入住特首官邸礼宾府,因此以他本人、妻子和两个儿子的名义拥有的一个位于香港中西区的住宅单位,目前正作为出租用途。此外,《个人利益登记册》还公布了曾荫权先生所兼任的社团组织的名称和职务。
据了解,2002年8月5日,特区政府也曾公开时任特首董建华先生的《个人利益登记册》,董建华先生妻子名下的公司、董氏家族基金名下公司分别拥有两套住宅,此外在旧金山市和纽约的两套公寓由以其子女为受益人的基金拥有。董建华先生在东方海外公司还拥有8000万股,但由董氏基金拥有,他并没有表决该批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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