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现“风险传递”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广州、温州等地采访了解到,民间借贷在“变形”的同时,也显著呈现“风险传递”特征,值得高度警惕。
记者采访了解到,两地民间借贷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高利贷”特征。温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说,尽管存在种种掩盖和规避行为,但该院调查仍发现部分案件的借据明确载明是高利贷,还有相当部分案件极有可能属于高利贷。其中,该市鹿城法院涉及到高利贷及疑似高利贷案件比例达到90%,有的月息高达7分到10分;广州中院法官莫芳说,该院民间借贷案件中牵涉高利贷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增大。
此外,民间借贷“证券化”特征显现。鞠海亭介绍说,和以往民间借贷借条简单、粗糙相比,现在很多借条“都格式化了”,不仅出现专门用于法律诉讼的“阴阳借条”现象,部分借条还出现了写明本金数额、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特殊情况,“等于这个借条可以任意流通、转让,平时利息支付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填写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向法院起诉,进一步增加了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情况显著。广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汉华说,从广州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案直接牵涉到银行不是很多,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案件数量则暴增,“且一起诉就是多家企业牵涉其中的‘批量型案件’,这在以往是很少见的”;温州方面介绍说,该市龙湾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担保公司身影,往往借据是格式合同,且注明现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为绕开“不能从事民间借贷”这一法律禁区,还往往以担保公司内部人员或直接关系人名义出借,风险隐患重重,亟待从立法层面对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
亟待“阳光化”
民间借贷“变形”,最直接冲击的就是传统的执行和监督模式失效。史晋川说,传统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基于直接融资模式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依靠熟识人际关系和实时掌握资金、资产动向来维持,但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到当前这种“变形期”,必然导致传统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失效,资金被挪用、转借情况频频发生。
旧的机制失效,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机制却近乎空白,使得“变形”民间借贷更容易走上失控道路。钱水土分析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微企业发展都和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化、“阳光化”的历程。“在当前这种‘变形期’,应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等法律规定,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和民间借贷活动方式,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专家和企业人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必须是许可和监管同步进行、缺一不可的稳健过程。史晋川建议,应将民间借贷活动严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借贷活动范围内,同时严禁民间非法吸储活动。对于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民间借贷,应通过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型商业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加以规范发展。此外,在通过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的同时,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利率的管制也应相应放松,更多地让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金融市场的运行。
记者 王攀 商意盈 来建强 广州 杭州 福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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