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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在愿景与现实中彷徨
money.fjnet.cn 2012-06-21 11:22   来源:地产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而已经出台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和《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待细化,对众多领域的规定还不甚明朗。比如,已经出台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就没有对“项目公司”进行界定。

一般而言,项目公司是指为开发某一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就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养老地产而言,养老地产项目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为养老地产的直接所有权人;其次,养老地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而这一对项目公司规定的缺失,往往让保险公司无奈地去弄一些所谓的“壳公司”发展,与发展初衷相悖。

还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地产的方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看来,其未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衔接。养老服务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这就让很多该商业化解决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政策制定者需要明确的是,尽管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用中长期资金投资养老地产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果,但是保险公司若要执着于对这一领域的贡献,始终要对其回报有一个明确的评估和预测,这是无法回避的商业逻辑:即保险公司投资的养老社区需全面考量占有率、死亡率、发病率及医疗照护费用等因素,通过精算评估养老社区的长期经济状况和持续运营能力,以有效控制其风险和回报。如果政策致使市场不明朗的话,他们的积极性也不会被迅速提升。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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