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涛
险资新政第二波落地。
10月22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境外投资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四项新政。在7月下旬保监会已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等四项相关办法。
其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最为耀眼,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等在内产品开闸,在权益投资收益下滑的情况下,此举有望拓宽保险公司的收益来源。此外,《境外投资办法》的出台也为险资拓宽了海外投资渠道。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指出,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境外出现了很多好的投资机会,投资政策进一步放开,险资可以在境外低价购买一些好资产。根据新政,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模可达到9000亿元。
9000亿险资出海
《境外投资办法》规定,委托人进行境外投资,需要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可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6月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偿付能力水平的要求进行了大幅降低,由此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变更为“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在受托人资质的门槛设定上,新政也较征求意见稿大幅降低。由“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此外,办法还规定,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仅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在境外投资的投资比例上,新政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事实上,保险公司目前境外投资的规模非常有限。据前述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投资境外的余额尚不超过100美元。
新政甫出,一些保险公司也积极申请境外投资资格。新华人寿董事会秘书朱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新华人寿已经从监管部门获批境外投资和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的资格。
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保监会也在逐步将一些险资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